《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3]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時開具發票,以確認業務收入。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第三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為不真實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以下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因此,無論開具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必須在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內容真實、符合實際交易的發票。
擴展數據: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師的專業判斷。在每壹筆與收入有關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都要識別相應的收入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入賬,何時入賬並計入報表,以及入賬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準(可定義、可計量、相關和可靠)。
此外,還要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匹配,收益是否大於成本,報告中應記錄和計入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
百度百科-收入確認
百度百科-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