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轉帳單復印件;
(二)財務憑證復印件;
(三)舉報材料復印件;
(四)交易記錄復印件;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意見書;
(六)其他書證。第四條 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轄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的凍結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凍結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凍結的,應當立即執行。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壹)超越法定職權;
(二)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三)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四)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五)其他不宜凍結的情形。第七條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凍結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第八條 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期限為三個月。期滿未申請繼續凍結的,凍結自動解除。
凍結期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第九條 申請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違法或者不當,給被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