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二)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三)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四)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六)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第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壹條第壹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壹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及本解釋第壹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並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壹條第壹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本解釋第壹條第五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壹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第三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壹條第壹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及本解釋第壹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並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五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壹條第壹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壹千萬元以上的。
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