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
3、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