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儲備支出。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於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4年第2065438+29號),“三、企業按會計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執行時間,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在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收到政府或股東分配的資產,尚未辦理企業所得稅的,可參照本公告執行。對於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14 12 31前補充完善。2014 12 31之前不能補充的企業,視同應納稅所得額或計入收入總額。
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在實際發生並經稅務局批準後,才能在稅前扣除。
哪些儲備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既然未經批準的預備費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預備費支出,那麽那些經過批準的預備費支出是什麽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金融企業:壹般貸款損失、農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二)保險企業:保險保障基金、未滿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巨災風險準備金;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證券業: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
(5)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專項風險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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