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技術監督、衛生、稅務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糧食是指原糧和成品糧。
原糧主要有水稻、小麥、玉米、大豆、高粱、綠豆和雜豆。
成品糧主要包括大米和面粉。第五條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定購制度。落實省市下達的糧食種植面積、糧食總產量和糧食收購計劃。公糧和定購糧堅持實物征收。第六條農村糧食收購必須由經糧食部門批準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承擔。嚴禁任何個人和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從農村農民手中收購糧食。飼料、養殖、醫藥等糧食加工企業和用糧單位。可以委托地方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糧,也可以到縣級以上糧食交易市場收購,但僅限於自用,不得轉售。
農民出售的完成國家定購任務、留足自用和儲備後的余糧,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照政府制定的保護價或參考市場價格收購,不得拒收或限制,不得低價收購。第七條糧食批發實行批發準入制度。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先向市糧食部門申請辦理糧食批發許可證,再向市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糧食批發是指壹個經營者將糧食批量銷售給另壹個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經營行為(如居民、政府或企業食堂、餐飲企業等。)都不算批發。第八條從事糧食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法人資格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人民幣;
(二)有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
(三)要配備相應的食品質量檢測設施;
(四)承諾常年保持壹定庫存;
(5)經營場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從事食品和食品加工的必須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工人必須有健康證。
不符合《食品批發許可證》條件的,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申請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先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自有資金證明、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合法證明等書面材料,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糧食批發許可證。第十條在糧食商品交易市場通過期貨交易取得糧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尚未取得糧食批發資格的,應當憑糧食商品交易市場出具的現貨提貨單向縣或者市糧食部門申請糧食臨時批發許可證,經審核批準後,取得糧食臨時批發許可證。第十壹條取得糧食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到工商部門辦理年檢前,應當先向當地糧食部門提交年檢報告及相關書面材料。經縣(區)糧食部門確認其糧食經營資格並報工商部門備案後,由工商部門辦理企業年檢。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轉售或者提價銷售國家限價銷售的糧食商品。第十三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病毒、蟲害、黴變、變質食品商品投放市場。第十四條從事食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產品質量法銷售的食品商品,必須標明符合真實屬性的名稱和等級;不準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第十五條糧食部門負責對糧食市場的檢查。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統壹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第十六條違反第六條的,由工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可以並處非法收購糧食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七條未取得或者被吊銷糧食批發許可證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或者取得零售許可證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由糧食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糧食部門和工商部門分別吊銷其《糧食批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衛生部門分別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