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首先是利用債權人已經掌握的債務人的賬號。
第二,申請法院到銀行查詢債務人的帳戶。
第三,到債務人所在轄區的工商、稅務部門查詢債務人的帳戶或者利用債務人交納水、電、煤氣、保險、郵電、通訊等費用的情況,到相關管理部門查找其帳戶。
第四,查詢債務人出口退稅的帳戶。
第五,查詢債務人的養老金、退休金、社會保險金等專用帳戶。
第六,查找債務人的股票、期貨、黃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帳戶。
第七,查詢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時所使用的帳戶。
第八,查詢網絡交易帳戶。
第九,查詢債務人被其他債權人保全或者知悉的帳戶。
第十,從債務人執行保證金或者保函查找銀行帳戶。
第十壹,從債務人的會計帳簿中查找帳戶信息。
第十二,查詢與債務人的已知帳戶關系比較密切的帳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