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作為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不同於訴訟。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訴訟事由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石。
2.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管轄權和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3.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和壹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