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賣出後,資金只能在第二個交易日轉出。發起人無需變更或終止原合同,只需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直接將基礎資產轉讓給SPV,即交易不涉及原債務人。大陸法中相應的概念是債權轉讓。
只要原權利人與新權利人達成轉讓協議,轉讓即在雙方之間生效,無需債務人同意或通知,也無需其他進壹步的行為。然而,為了構成有效的轉讓,即對債務人產生效力,賣方在協議中表明“轉讓”的含義是不夠的,他還必須向債務人發出轉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