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歐盟發布了指令94/27/EC,並於2004年9月發布了指令2004/96/EC對其進行補充。對於長期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鎳釋放速率每周不應超過0.5微克/平方厘米。對於滲透皮膚的產品,鎳釋放速率不應超過每周每平方厘米0.2微克。
標準範圍極限值
羐1811滲入皮膚的金屬制品< 0.2微克/平方厘米/周。
1811長期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0.5微克/平方厘米/周。
羐12472長時間與皮膚直接接觸的有保護層(表面有電鍍層)的產品< 0.5微克/平方厘米/周。
(兩年磨損的模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