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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操縱期貨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操縱期貨市場罪的規定;

(壹)單獨或者串通,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該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

(二)單獨或者相互串通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期貨合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的50%以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單獨或者串通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該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且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累計聯合或者連續交易的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

(二)單獨或者串通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的50%以上,且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交易的數量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成交總額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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