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申請變更行政許可、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審慎監管原則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授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許可實行統壹受理、統壹送達、壹次告知補正、說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二章 壹般程序第壹節 受理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許可,由專門的機構(以下稱受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事項。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受理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出示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並予以核對。申請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還應當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受理部門應當留存申請人、申請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填寫《申請材料情況登記表》。第九條 受理部門發現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職權範圍的,還應當同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十條 受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申請人開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第十壹條 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部門(以下稱審查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自出具接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提出全部補正要求。審查部門不得多次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第十二條 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補正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請材料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予以登記。
申請人應當自補正通知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受理部門負責接收、登記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作出受理申請決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檢查並留存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撤回申請的報告,收回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經登記後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應當留存壹份申請材料(或復印件)。第十四條 申請事項屬於中國證監會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出具受理通知。
決定受理的申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交納有關費用的,受理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先行交費,憑交費憑證領取受理通知。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
(壹)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四)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受理申請的,受理部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請材料。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檢查並留存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經登記後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