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構應設專人負責信訪工作。第四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實事求是,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
(二)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材料不得轉送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三)方便群眾,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行領導責任制,統壹受理,分級負責,歸口查辦。第二章 信訪事項的接收第六條 證券監管機構應為信訪人提供便利條件,設置舉報接待場所,設置舉報專用電話和傳真機,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號碼和通信地址。
中國證監會設“主席熱線”專線電話。稽查局信訪處負責“主席熱線”的管理工作,各部門輪流值班接聽熱線電話。第七條 信訪部門負責信訪事項的日常接待、接收工作。
對於群眾來訪,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信訪部門做好接待工作。
對於重要的信訪事項和群眾集體上訪,有關部門領導應親自處理或做好接待工作。第八條 證券監管機構受理信訪事項應當分類登記:
(壹)對到證券監管機構上訪的,應填寫《群眾來訪登記卡》,必要時可以錄音;舉報人不願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錄音的,不可勉強。
(二)對電話(包括“主席熱線”電話)上訪的,接聽人應問明情況,認真填寫《電話記錄卡》,必要時可以錄音。對舉報電話,除情況不明無法立案外,應當填寫《電話記錄卡》。
(三)對信函和其他書面信訪材料,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
(四)對上級機關轉來並帶有領導同誌批示的信訪件,應當單獨登記立卷。第九條 信訪部門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對信訪件作分類處理:
(壹)對涉及會內有關部門業務以及需要由派出機構、專員辦公室、交易所辦理的信訪事項,在填寫轉辦單後轉相關單位辦理。
(二)涉及重要問題和緊急情況的舉報事項,應及時編寫《信訪要件摘報》,按程序逐級上報證券監管機構領導;必要時可直接報送。
(三)涉及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事項,轉交機構紀檢委、監察局辦理;第十條 對不屬於證券監管機構職權範圍的來訪和電話舉報,應當向舉報人耐心解釋,請其向有關主管機關反映;對不屬於證券監管職權範圍的書面舉報材料,由信訪部門轉送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第十壹條 證券監管機構有關業務部門對接辦的信訪件應當逐件進行登記、了解、甄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辦理:
(壹)對於建議、意見類信訪件,應當認真進行研究,註明處理意見。
(二)對於要求解決問題類信訪件,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證券監管機構有關規定,註明回復意見。
(三)對於舉報類信訪件,壹般性問題由本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處理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基本準則》有關立案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應當在接辦信訪件30天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給信訪處,如有特殊情況應當說明原因。對上級領導機關和中國證監會領導批示限期辦理的,應當按期完成。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發生的信訪事項,應在職權範圍內認真辦理,不上交矛盾。
對中國證監會批轉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認真處理。壹般情況下應當在45日內報告辦理情況。如有特殊情況應當說明原因。第十四條 對於到中國證監會的集體上訪,應由會辦公廳組織,信訪處、保衛處及有關部門***同處理,並及時報告會領導。
派出機構所在地方如發生與證券期貨有關的集體上訪,應及時將情況上報中國證監會,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做好化解處理工作;同時主動依靠當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勸阻群眾集體進京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