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發行證券。
2、責令停業整頓。
3.暫停或撤銷證券及期貨業務許可證。
4、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
5.對個人進行罰款或沒收是非法的。
6.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針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體系日趨成熟,作為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或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
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關於進壹步完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制度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的概念,對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作出了與行政處罰不同的程序性規定。
擴展數據:
中國證監會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采取的壹種監管措施,但這些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同時是在調查結束後作出的。
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采取的壹些監管措施不應屬於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的範疇。因此,《通知》中的這壹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非法律規定和終局性的特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符合《通知》定義的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如下:
1,監督談話,談話提醒。
2.關註,出具監管關註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提交專項報告、合規檢查報告和信息披露。
7.請求司法機關禁止其轉讓、轉移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財產或者在該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商業活動。
10,限制分紅的分配。
11.限制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和福利。
12.限制財產轉移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交易。
13.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相關股東行使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審批新業務。
16.停止批準設立和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停止收購、暫停或終止股份回購活動。
18,停職。
19.指定其他機構托管並接管該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停相關申請的審核。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在壹定期限內不接受相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公眾公布違反承諾的行為。
26、被認定為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的;被認為是不合適的候選人。
27、未註冊,從名單中刪除。
28.禁止證券市場。
29.證券公司的撤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證監會
新華網-今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已作出224項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