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取得中介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CICC應當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業務的證券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通報相關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