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證券期貨行業監管,加強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企業、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等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證券期貨市場金融危機的防範和化解。
(四)負責組織起草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證券市場工作;指導、規劃和協調期貨市場試點工作。
(5)證券業統壹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