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方式有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考核評級、質詢、約見談話、走訪等。
《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推行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機構為重點、以風險為導向、以洗錢防範為目標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框架,綜合采取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考核評級、質詢、約見談話、走訪等多種監督管理手段,指導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
擴展資料: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明確須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管理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