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A。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自律性規則,建立健全期貨業誠信評價制度,進行誠信監督。 第七條 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勝任能力考試。 第八條 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對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向中國證監會反映和報告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狀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制定期貨業行為準則、業務規範,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 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壹條 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十二條 制定並實施期貨業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三條 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負責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組織協調,提高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收集、整理期貨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推動會員按現代金融企業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促進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第十六條 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參與有關期貨業規範、發展的政策論證,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八條 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加強會員間溝通與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九條 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期貨業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範與管理。 第二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二十壹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許可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協會由會員、特別會員和聯系會員組成。 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審核批準設立的地方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十三條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其他與期貨市場有關的法人機構經協會批準可以加入協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二十五條 會員設代表壹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壹)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請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壹)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並,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二分之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壹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壹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常設權力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根據證監會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和專職副會長; (五)根據會長提名,選舉或罷免兼職副會長; (六)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七)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壹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壹。 第三十四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會員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誠實信用,規範經營,嚴格自律; (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壹定影響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會員理事的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 (二)具有良好的期貨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期貨實踐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發生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情形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後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 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壹名,專職副會長若幹名,兼職副會長若幹名,秘書長壹名。秘書長為專職。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壹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未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壹)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是: (壹)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會費收取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定,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壹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的“二分之壹”、“三分之壹”等數字含本數。 第六十壹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