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期貨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交易日為每周壹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壹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壹個或者壹個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為客戶開立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客戶。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會員應當為每壹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可以為其分戶管理的資產向交易所申請交易編碼。
第二十八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條 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市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的、按照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最優報價成交的指令。市價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限價指令是指按照限定價格或者更優價格成交的指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會員接受客戶委托指令後,應當將客戶的所有指令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進行場外交易。
第三十壹條 買賣申報經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義務。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所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三十二條 交易指令成交後,交易所按照規定發送成交回報。
第三十三條 每日結算後,會員應當按照規定方式獲取並核對成交記錄。
會員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視為對成交記錄無異議。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額度審批制度。套期保值額度由交易所根據套期保值申請人的現貨頭寸、資信狀況和市場情況審批。
第三十五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向交易所繳納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