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會員不得轉讓其會員資格,但可以申請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交易所在會員資格發生變化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壹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是指交易會員、交易結算會員或者全面結算會員資格之間的轉換。
第二十二條 會員申請變更會員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向交易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會員資格申請書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會員應當在交易所發出批準變更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壹)結算會員申請變更為交易會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清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和債務;退還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辦理專用資金賬戶和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的銷戶手續;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二)交易會員申請變更為結算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交易結算會員和全面結算會員之間資格變更的,按照變更後的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標準繳納結算擔保金。
會員資格變更涉及結算關系變更的,應當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辦理相關手續。
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再符合交易所規定的會員資格條件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請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終止會員資格申請書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會員應當在交易所發出終止會員資格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壹)了結合約持倉;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債務;
(三)退還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辦理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的銷戶手續;
(六)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同意終止會員資格的,註銷其會員資格,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布。
會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的,交易所可以決定調整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書面通知該會員。
會員資格證書自註銷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 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的申請:
(壹)因經濟糾紛、違法或者犯罪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
(二)因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采取通報批評、暫停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等措施,且未滿3個月;
(四)與交易所存在債務糾紛且尚未結清;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