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交易所仿真交易風險控制實行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等。
第五十九條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新合約上市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
第六十條在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
(壹) 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二) 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 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四)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壹條當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的標準調整時,交易所應當在新標準執行前壹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壹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第六十二條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六十三條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10%,最後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20%。
第六十四條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壹) 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5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5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 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5分鐘,第壹節交易結束的,熔斷機制終止,恢復交易後,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三) 收市前30分鐘內,不設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終止繼續執行。
(四) 每日只啟動壹次熔斷機制。
第六十五條期貨合約以熔斷價格或者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六十六條單邊市是指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即收盤前五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壹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期貨合約在某壹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t交易日,Dt前壹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Dt後壹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以此類推)出現單邊市,且Dt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行交割結算;Dt交易日不是最後交易日,交易所將分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
(壹)當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小於16%時,Dt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12%標準收取,收取標準已高於12%的按原標準收取。
(二)當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大於等於16%時,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壹種或者多種: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強制減倉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該期貨合約Dt+1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Dt+1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按正常水平收取。
Dt+1交易日出現與Dt交易日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壹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t交易日。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第六十九條 同壹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壹合約月份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壹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七十條會員和客戶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壹)對客戶某壹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600手;
(二)對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某壹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每壹客戶號持倉限額為600手;
(三)某壹合約單邊總持倉量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第七十壹條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含本數)時,客戶應當通過結算或者交易會員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持倉、關聯賬戶、實際控制人情況。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交易所在合約掛牌前公布大戶報告水平,並可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
第七十二條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當主動於下壹交易日閉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七十三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壹種強制措施。
第七十四條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壹)結算會員虛擬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二)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
(三)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強行平倉;
(五)其他應當予強行平倉。”
第七十五條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在開市後第壹節交易時間內執行,交易所特別規定的除外。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壹)會員執行
因第七十四條第(壹)、(二)項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原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二)交易所執行
1.因第七十四條第(壹)項強行平倉的: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上壹交易日結算後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再按該合約所有客戶持倉比例分配。
多個結算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虛擬保證金數額由大到小的順序依次選擇需強行平倉的結算會員。
2.因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強行平倉的:
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超倉的,對其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的,按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
3.因第七十四條第(三)、(四)、(五)項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當會員同時因第七十四條第(壹)、(二)項強行平倉時,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壹)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七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壹) 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二) 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結算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超過結算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七十七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條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余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壹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第七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強行平倉完畢。
第七十九條因價格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結算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八十條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八十壹條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二條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部分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八十三條強制減倉的方法
(壹)同壹客戶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二)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Dt交易日收市後,已在交易所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於等於Dt交易日結算價10%的所有持倉。
客戶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
(三)客戶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的確定
客戶合約的單位凈持倉盈虧是指客戶該合約的持倉盈虧的總和除以凈持倉量。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客戶該合約所有持倉中,Dt-2交易日前成交的按Dt-2交易日結算價、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實際成交價與Dt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合並計算的盈虧總和。
(四)單位凈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零的客戶的盈利方向凈持倉都列入平倉範圍。
(五)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範圍內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等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10%以上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0%以上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10%而大於等於6%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持倉);最後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於零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於零的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大於等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持倉分配;還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於Dt交易日收市後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Dt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七)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合約Dt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格。
(八)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按正常標準收取。
按本條進行強制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壹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