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嚴格分離,獨立經營,獨立核算。未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依法決議,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非法幹預期貨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期貨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