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負責各片區改革試驗的具體事務。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理順相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學習借鑒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吸收國內外自由貿易中的有關實踐,努力建成開放***享型自貿試驗區。第二章 投資與貿易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於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培育、拓展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
(壹)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扶持培育外貿綜合服務平臺;
(二)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適時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
(三)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檢測維修業務試點和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制造業務試點;
(四)發展許可證貿易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
(五)承接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研發、管理咨詢、工程設計等服務外包業務。第十壹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壹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務監管模式,整合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依托電子口岸公***平臺,加快建設國際貿易“單壹窗口”,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建設項目。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提供以下便利:
(壹)實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
(二)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
(三)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機構,采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四)有序推進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
(五)壹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第十三條 完善自貿試驗區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深化海關通關壹體化改革。
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等口岸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第三章 金融服務第十四條 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自貿試驗區穩步開展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科技金融創新和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等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