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期貨公司不當拖延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市場原因導致客戶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未能完成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