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推薦人應當了解擬任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承諾推薦內容的真實性,對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並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