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立法機關是市場的締造者和開拓者,西方國家許多經濟領域的形成正是由於社會資本對立法機關的影響,其政府承擔了經濟空間和市場領域的管理者和宏觀調控者的角色。但是,我們社會制度的特殊性不同。首先是國家立法機關授權政府,然後政府具體組織經濟空間和市場領域的建立和發展。
(1)開拓國內市場。政府的主要行為是:制定法律、法規、市場規則等基礎性制度因素;政府直接組織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政府直接管理市場參與者等等。
比如文革前,政府建立農工商體系,直接根據國家需要建立經濟布局,形成國家經濟結構;
改革開放後,各類市場的自由化開放主要由政府組織實施;
改革開放後,城市民營經濟與城鄉經濟的結合主要由市政府計劃、直接組織或直接放開;
行業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的。例如,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國家直接投資的高技術領域;國家直接投資的大型企業的技術改造等。
新興經濟領域的建立由政府直接推動、支持、引導或投資。比如航空航天領域。再比如it行業,市政府不直接參與,但離不開政府對計算機行業的支持。
& ampnbsp(2)開拓國際市場。
主要包括:通過國際合作建立國際市場空間,談判雙邊貿易條約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