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壹)經中國證監會依法註冊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二)在證券交易所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除外;
(三)本款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發起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第三條 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性原則。第四條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壹致性原則,對同壹類評級對象評級,或者對同壹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用壹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或者工作程序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第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範、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審慎分析,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第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組織依據《證券法》賦予的職責,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第八條 資信評級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壹)證券評級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
(四)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註冊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股東在本機構以外的實體持股情況,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資信評級分析人員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文件;
(六)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報告;
(七)營業場所、組織機構設置及公司治理情況;
(八)獨立性、信息披露以及業務制度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利益考慮,合理要求的與證券評級機構及其相關自然人有關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資信評級分析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業務技能等方面的監管談話,以評估其專業素質的合格性。第九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壹)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內部控制機制與管理制度、業務制度;
(五)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六)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托方、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仲裁;
(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
(八)不再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 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資信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壹)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二)有20名以上證券從業人員,其中10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3名以上具備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
(三)有3名以上熟悉資信評級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且通過資質測試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最近五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三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