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金制度
玻璃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期貨合約價值的6%。 交易所根據玻璃期貨合約處於“壹般月份”、“交割月前壹個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時間段,執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二)漲跌停板制度
玻璃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壹交易日結算價±4%。 新期貨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期貨合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三)限倉制度
玻璃期貨交易對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投機持倉按單邊計算實行限倉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場風險。 在玻璃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壹般月份”(交割月前壹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壹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對於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制有統壹規定。(四)大戶報告制度
玻璃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會員或者客戶持有某期貨合約數量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 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根據市場風險狀況,交易所可調整持倉報告水平。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並保證報告材料的真實性。(五)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時,交易所對其違規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持倉予以平倉的強制措施。(六)風險警示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對指定的會員高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發布風險提示函或者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以警示和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