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風險水平:
(壹)存在本金損失可能性的產品或服務,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很可能導致大部分或全部本金損失;
(2)產品或服務的流動性,因缺乏公開交易市場、投資者少等因素而難以在短時間內以合理價格成功變現的產品或服務;
(3)產品或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估值困難,其條款和特征壹般人難以理解的產品或服務;
(4)募集產品或服務的方法,涉及面廣、影響大的公開發行產品或相關服務;
(5)產品或服務的跨境因素,因市場差異和適用境外法律而跨境發行或交易的產品或服務;
(6)自律組織認可的高風險產品或服務;
(七)其他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