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履行反洗錢責任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法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監管職責,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指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轄區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監管職責。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自律管理職責。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信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現證券期貨業內涉嫌洗錢活動線索,應當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舉報。第二章 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職責第六條 證監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證券期貨業的反洗錢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錢工作職責:
(壹)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的政策、規劃,研究解決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重大和疑難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反洗錢工作信息;
(二)參與制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有關規章,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的要求,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市場準入和人員任職方面貫徹反洗錢要求;
(三)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
(四)會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反洗錢工作指引,開展反洗錢宣傳和培訓;
(五)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六)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洗錢犯罪案件;
(七)對派出機構落實反洗錢監管工作情況進行考評,對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落實反洗錢工作進行指導;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反洗錢工作職責:
(壹)配合當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並建立信息交流機制;
(二)定期向證監會報送轄區內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錢工作情況,及時報告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受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處罰等信息及相關重大事件;
(三)組織、指導轄區證券期貨業的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研究轄區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履行以下反洗錢工作職責:
(壹)在證監會的指導下,制定和修改行業反洗錢相關工作指引;
(二)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三)定期向證監會報送協會年度反洗錢工作報告,及時報告相關重大事件;
(四)組織會員單位研究行業反洗錢工作的相關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義務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總部應當對分支機構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要求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後的相關信息。第十壹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發現以下事項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受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處罰的;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其客戶從事或涉嫌從事洗錢活動,被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