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主體。
(二)有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明確的行政處罰法律責任。
(四)尚未超過二年行政處罰時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尚未超過五年行政處罰時效。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文字記錄等形式對行政處罰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根據需要,可以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處罰過程進行音像記錄,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的,執法人員對相關情況進行文字說明。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濫用權力,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件查辦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於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應當確保信息安全。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和調查通知書等執法文書。執法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調查通知書等執法文書的,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或現場筆錄等材料中對出示情況進行記錄。第十條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回答詢問,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第十壹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十二條 書證原則上應當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復印件、照片、節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後註明與原件壹致,同時由證據提供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提供復印內容較多且連續編碼的,可以在首尾頁及騎縫處簽名、蓋章。第十三條 物證原則上應當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品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可以收集其中壹部分。收集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第十四條 視聽資料原則上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載體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並以現場筆錄或其他方式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錄音內容的文字記錄。第十五條 電子數據原則上應當收集有關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電子數據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制作復制件,並以現場筆錄或其他方式記錄參與人員、技術方法、收集對象、步驟和過程等。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取證過程。對於電子數據的關鍵內容,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並由證據提供人簽字確認。第十六條 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可以通過詢問筆錄、書面說明等方式調取。詢問應當分別單獨進行。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員及至少二名參與詢問的執法人員逐頁簽名並註明日期;如有修改,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
通過書面說明方式調取的,書面說明應當由提供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