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向證監局舉報的,證監局參照本規定處理舉報接收、調查等工作。證監局處理的舉報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舉報中心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證券期貨違法線索網絡舉報系統、信函方式,向舉報中心舉報有關個人或單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第四條 證券期貨違法線索網絡舉報系統接收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準確提供舉報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舉報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五條 舉報處理工作遵循秉公執法,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六條 舉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舉報事項屬於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並規定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具體事實、詳細線索和客觀證據,可供證券期貨監管機構進行核查。第七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舉報中心不予登記,可予以存檔處理:
(壹)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
(二)舉報事項已依法處理,舉報人在無新證據或者新線索的情況下就同壹事實或者理由重復舉報的;
(三)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舉報中心負責處理可以作為稽查案件調查線索的舉報,對於符合舉報條件的稽查案件調查線索,予以登記;對於其他材料,按規定轉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處理,相關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轉證監局、交易所等單位處理。
對於經登記的舉報,中國證監會綜合監管執法情況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第九條 對於舉報人的姓名、年齡、住所、電話及其他可以識別舉報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嚴格保密。第十條 舉報中心對網絡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地址身份信息實行編碼管理,在調查、處罰以及舉報獎勵評審階段使用編碼。因調查、處罰或舉報獎勵發放等工作需要查詢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在調查、處罰或舉報獎勵發放工作中,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程做好舉報保密工作,保護舉報人身份信息。第十壹條 負責處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制度:
(壹)在辦理舉報事項時,應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舉報材料,嚴禁向被舉報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及舉報內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和銷毀舉報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或舉報內容的行為。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適用於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實名舉報:
(壹)欺詐發行證券;
(二)信息披露違法;
(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四)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五)其他重大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舉報事實清楚、線索明確,經調查屬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且罰沒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後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的,酌情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對於舉報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涉案數額巨大的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內部知情人員提供了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60萬元。
上述罰沒款金額是指舉報所揭發的違法案件罰沒款合計數額。舉報獎勵涉稅事項按照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對作出行政處罰案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的,在行政處罰訴訟期限屆滿之後作出;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在相關法定程序完結、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後作出。對未經行政處罰直接移送司法機關案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的,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