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對象,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銀行,從事證券期貨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等市場主體。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集中統壹領導,分業務、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中國證監會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工作,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證券期貨統計工作。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發布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或者可能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穩定運行的其他統計資料。第六條 統計資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制度、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管理制度,保守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工作,搜集、整理證券期貨統計資料,管理、公布、匯編、對外提供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運行、發展、風險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編制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報表,出具統計報告,提出有關的政策建議;
(三)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統計制度,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完善證券期貨統計指標體系,對統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四)建設並管理證券期貨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
(五)負責辦理與會外單位之間的統計協調工作;
(六)辦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統計調查項目和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項目補充內容的備案;
(七)組織開展證券期貨市場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對其職責範圍內的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搜集、整理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的工作。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建立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其成員單位包括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除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之外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約定的格式與內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報送本單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證券期貨統計資料。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確保成員之間實現信息互聯***享,並承擔以下職能:
(壹)分析評價證券期貨統計標準,提出補充、修改的建議;
(二)研究統計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
(三)討論其他與證券期貨統計工作有關的重大事項。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指定或者設立專門處室履行統計職責,其統計職責包括:
(壹)配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完成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轄區內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二)組織轄區內的證券期貨統計調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對外提供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三)對轄區內證券期貨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出具統計報告,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四)對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執行統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制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