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業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首席代表;
(六)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件產品的供應商;
(七)為發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八)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壹)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采取強制措施;
(八)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九)因證券期貨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壹)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受表彰、獎勵、評比和信用評級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報,記入誠信檔案。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壹)項、第(三)項至第(八)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依其職責采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壹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至第(十壹)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享等途徑采集並記入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