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顯示,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壹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業績報酬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根據運營情況提取壹定比例的收益作為業績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