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布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同時投資於同壹非標準化資產,以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 單壹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壹非標準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