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期貨立法體制機制建設。2008年,中國證監會制定發布了《規定》,其作為專門規範證券期貨立法工作的部門規章,適應了資本市場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術性強的特點,有力保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與此同時,也應當看到《規定》自發布至今已逾十年。為順應新的時代要求,《立法法》《條例》已分別於2015、2018年進行了修改。此外,中國證監會在多年立法工作中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需要總結,也存在壹些突出問題需要解決。為此,有必要抓緊落實新修訂的《條例》要求,對《規定》進行配套修改。二、修改思路
此次修改主要堅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壹是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是全面落實《條例》各項新要求,並結合資本市場特點對《規定》進行修改,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壹;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總結立法工作的經驗和不足,鞏固有益做法,解決突出問題。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除將原來的“起草與審查”壹章分為“起草”和“審查”兩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結構。在條文上,由原來的40條增至41條,主要修改28條,增加5條。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壹是在實體方面,要求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4條)。二是在程序方面,規定制定規章應當按規定履行報告程序(第5條);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經批準(第9條),臨時補加規章立項,報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第10條)。三是在與中央大政方針保持壹致性方面,強調規章的立改廢應當服從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第33條、第34條)。
(二)按照《條例》要求修改補充新的規定
壹是強調依法立法。規定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上位法規定(第4條)。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項階段,規定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向社會公布(第8條、第9條)。在起草、審查階段,要求起草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部門和法制機構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必要時進行聽證;法制機構審查規章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16條、第22條)。三是遵循科學立法。在重大意見分歧的解決機制上,規定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進行論證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委務會議決定(第24條、第26條)。完善規章解釋相關規定(第31條)。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第35條)。
(三)結合實踐經驗,改進我會立法程序機制
壹是規定各部門需要增加計劃外規章項目的,應當補報立項手續(第10條)。二是將中國證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建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至規章層面(第18條)。三是明確法制機構在規章審查中的職責,起草部門報送審查後,由法制機構負責修改完善,並豐富了審查措施手段(第20至25條)。四是根據國辦關於制定涉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明確制定涉外規章應當向國務院報告(第5條)。四、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我會***收到書面意見建議2份。總的來看,社會各界總體贊同我會本次對《規定》的修訂,僅有1條意見針對本次修訂內容提出修改建議,我會已予以采納。另1條意見涉及金融人員的執業資格等問題,不屬於《規定》調整範圍的內容,因而未予采納。第五條 制定規章,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委務會議(以下簡稱委務會)審議通過。
中國證監會制定涉外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規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擬訂、公布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組織、督促計劃的執行;
(二)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草案;
(三)審查、修改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
(四)提請委務會審議規章草案;
(五)辦理規章公布與備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解釋、修改、廢止的草案或者意見;
(七)組織開展立法後評估;
(八)編輯證券期貨法規匯編。第二章 立項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