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節選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擔廉潔文化建設、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應當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專門章節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建立涵蓋所有業務及各個環節的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將其納入整個內部控制體系之中,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管理人員的廉潔文化建設和廉潔從業管理責任,並對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工作的相關底稿留檔保存。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廉潔從業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廉潔從業要求,並承擔相應的廉潔從業責任。
證券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運營承擔責任。證券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壹責任人,各級負責人應加強對所屬部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管理,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有償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投資顧問、財務顧問、產品代銷、專業咨詢等服務,應當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事先簽署服務協議,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費用標準等;相關規定對第三方的資質條件有明確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簽署虛構服務主體或者服務內容的協議、利用本機構或者客戶資產,向不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或者未提供相應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咨詢費、顧問費、服務費等費用。
第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制定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規範,並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事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從業人員登記和後續管理、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應當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十壹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廉潔文化建設,每年開展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培訓和教育,確保工作人員熟悉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提高工作人員廉潔意識,並在新員工入職、崗位調整、員工晉升時,向其傳達相應的廉潔從業要求,並要求其簽署廉潔從業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