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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罰 則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其業務資格的處罰:

(壹)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和年檢義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對本機構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手續的;

(四)本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幹擾、阻礙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檢查、調查,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本辦法自壹九九八年四月壹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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