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務資格、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決定不服的。(三)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采取凍結、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強制措施;(四)對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采取的限制業務活動、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限制分紅、限制財產轉移、責令股東限制行使股東權利、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等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或授權組織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證券期貨行政許可,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未依法辦理的;(七)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八)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或授權組織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下列行為不屬於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 (壹)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對證券期貨民事糾紛的調解行為;(三)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調解和行政和解;(四)證券期貨非強制性行政指導;(五)重復處理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投訴;(六)證券期貨交易所或者證券期貨行業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定;(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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