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管理相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成員。
(三)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債券以及國務院證監會指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督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批準公司債券上市;監督上市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對依法必須履行相關義務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進行監督。
(五)監督國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監督境內機構按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負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業和期貨業協會的歸口管理。
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包括哪些類型:
中國證監會實施的行政處罰包括:
(壹)責令停止發行證券;
責令停業整頓;
(三)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
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被撤銷;
(五)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的;
(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設立和履行監管職責,應當遵循職權法定、依法授權、權責統壹、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派出機構履行的監管職責,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由中國證監會法規授權。監管職責涉及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的協調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需要作出具體安排的,由中國證監會制定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