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任何營利性機構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