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期貨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壹)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要求的;(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要求;(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四)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