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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法律分析: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法律字[2007]15號,以下簡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會將公司控制權界定為“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均可被界定為實際控制人。在實踐中,證監會有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壹人的案例。

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壹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壹致,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不是公司股東的人。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則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綜上,實務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達不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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