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Z1三、利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投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