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理解“債權”也可以理解為“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壹種,《暫行辦法》全文並未限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融資業務”。值得註意的是,上述《暫行辦法》還將創業投資基金納入其規範範圍。
除了以股權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名義直接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上還有很多企業的名稱並沒有體現“股權投資”或“創業投資”的字樣,而是以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為主。
這些企業往往不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認定自己為“股權投資企業”,實踐中也不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備案。
但從證監會《暫行辦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來看,這些企業也將被納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範疇進行規範管理。
此外,值得關註的是,證監會《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也就是說,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的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有限合夥企業(無論其企業名稱是否有股權投資字樣),也將被認定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