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和服務,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依照法律。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為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提供對接服務。
(三)組織平臺內的交易活動,承擔遴選評標專家的相關工作;維護交易現場秩序,見證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確認交易結果。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收集、存儲和發布,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記錄、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建立項目交易檔案。
(五)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交易流程、操作規程和現場管理制度。
(六)負責市場主體信息庫和交易信息庫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
(七)為行業監管監察機關提供平臺服務,協助行政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的執法工作;對平臺內參與交易活動的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活動進行評估;記錄並保留違反交易場所管理制度的證據,及時舉報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協助處理交易投訴。
(八)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