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無論主犯、從犯,對詐騙數額共同承擔責任,然後根據所起的作用調整各人的基準刑。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相對於主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是就共同犯罪而言,對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較的對象。如果主犯犯了數罪,則是壹罪的從犯,從犯只能按照與主犯共犯相同的罪名處罰。
在主犯是累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通過他與主犯共同參與犯罪的犯罪事實和主犯應當受到的處罰進行比較來處罰。應當將主犯單獨實施的犯罪事實和應當受到的處罰排除在比較範圍之外。比如主犯和從犯共同盜竊,然後主犯獨立連續實施多次盜竊的,應當將從犯與主犯、從犯共同盜竊應當受到的處罰相比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