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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有三個方面,即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具體如下:

1、銷售貨物。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也應征收增值稅。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不繳納增值稅。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

2、提供加工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務。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3、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征收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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