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商品的轉讓
(1)票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移外匯、有價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所有權的經營活動。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二)銷售金額轉讓金融商品,以銷售價格減去購買價格後的余額為銷售金額。金融商品轉移的正負差額,按照損益平衡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抵銷後出現負差的,可以結轉到下壹納稅期間,以抵銷下壹期間所轉移金融商品的銷售額,但年末仍有負差的,不得結轉到下壹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進價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並在選定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開票是通過新版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正常開票功能,按照售價和6%的稅率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申報要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壹)中,第三欄“銷售額”和第五行“銷項稅額”應根據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金額和稅額填寫;在第5行第12欄“本期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扣除項目實際扣除金額”中填寫金融商品的購買價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第4行“稅率為6%的金融貨物轉讓項目”第1欄的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本期發生額合計(不含稅銷售額),根據增值稅普通票價稅合計數填列,金融貨物進價填寫第3欄“本期發生額”。
第二,經紀代理服務
(1)票據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和代理服務。包括財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運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代理、專業代理、婚姻代理、記賬代理、拍賣等。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船東、租船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船舶進出境、引航、靠泊及其他相關手續的經營活動。代理報關服務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其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經營活動。
(二)經紀代理業務的銷售額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發票開具方式1: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普通開票功能,以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全部價外費用余額,按6%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公司支付的費用按6%的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方式二:通過新版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普通開票功能,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為6%,取得全部價外費用。
(4)申報要求第5行1、2、3、4欄“銷售額”和“銷項(應納稅額)”填寫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壹般發票,下同)的金額和稅額;在第5行12欄“本期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抵扣項目實際抵扣金額”中填寫代公司支付的費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第1欄第3行,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稅(免稅銷售)合計金額,填寫稅率為6%的項目(不含金融貨物轉讓);代公司付款第3行第3列“本期金額”欄填寫。
差別稅收的基本信息:
1、“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是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按照國家現行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的納稅人,允許從應稅服務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項目。
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增值稅差別稅收政策,即:
(壹)納稅人提供的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範圍;
(二)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規定?。
2、?“應稅服務扣除項目”通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三)》填寫。征收項目無差異的納稅人附表3不填。
根據總局公告第43號(2012)第二條第(二)項第六點規定,網上申報增加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六)》,用於填寫應稅服務抵扣項目清單,即附表3中的清單。同樣,征收項目無差異的納稅人不填寫附表6。
3.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營改增”後,實行差別征稅的具體項目壹般包括以下五類: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運輸服務、試點物流承包的倉儲服務、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服務、廣告及代理行業。
4?抵銷方法的解釋:
對於按照規定申報差額的壹般納稅人,采用抵扣稅款法(即按照增值稅進項抵扣原則)抵扣銷項稅額,而不是銷售抵扣法。
5.差別稅收的計算方法:
應交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應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應稅服務適用的征收率)。